2014年第82期 上一期 下一期

第82期1版

浅谈企业商业秘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案件纠纷问题逐步凸显,深究其因,在于其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间接的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收益。正因如此,其常常成为不法之人觊觎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文中就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法律问题试做浅析。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特征

    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其中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利益相关性、期限保护为其四大特点,届于篇幅有限不再赘述。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类侵权行为主体多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多以给予对方有关人员金钱、实物、住房等或许以在侵权企业中担任要职为诱惑,获取对方商业秘密。
    (2)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其主体多为权利人的贸易伙伴和本企业员工。对于贸易伙伴来说,他们是通过签订合同获得对方一定的商业秘密,他们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期限内使用商业秘密,但如果违背合同中关于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者在许可证合同终止后,为获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或向外披露商业秘密,则构成侵权行为。对于员工而言,他们和企业之间明示的或者默示的法律关系,不仅在工作期间,而且在调动、离职、兼职、辞职、退休等情况下,都有义务遵守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3)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讲的“披露”包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保密信息告知他人。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披露,丧失其秘密性,则立即失去价值,对权利人来讲其损失是很难挽回的。而使用或通过分许可证方式转售他人、允许他人使用将直接给权利人造成侵害。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规定主要在于制裁接收违法跳槽者的企业。企业如果知道或应该知道跳槽者带走他人商业秘密是违法的,那么企业接受、使用该商业秘密,也是违法的。在实践中企业对跳槽者不加审查,放心大胆地使用跳槽者带来的技术;甚至张榜招贤,声明“带项目者优先”,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很容易被认定为侵权。

三、我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依法保护

    以上所述,全部是法律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虽然法律规定的保护十分明确,及对侵犯秘密行为的人的处罚十分严厉,但如果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设法依法保护,企业寻求法律保护的力度及效果会大打折扣。例如,企业对信息资料不注意保管,一般人都能看到或拿到,则即使实质是商业秘密也因无保密性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了。又如,企业从不要求员工保守秘密,或对离职员工无保密要求,则员工即使泄露或使用信息也难以构成违约或侵犯商业秘密。

    我公司作为湖州地区著名的综合型企业,技术一直是企业的生命。如果企业不再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也就不会是百强企业,而只能是一般企业了。各地政府对技术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基本是一致的,其条件之一就是必须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公司在日常的生产工作中,以下几个方面应尽到注意义务。

    1、公司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充分的认识。

    作为大型综合型企业,众多的分、子公司日常生产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商业秘密问题,经过多年的摸索,大部分公司都有自己一套管理模式,但经过走访也存在有不少问题,这就敲响了我们的警钟。如何增强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今年的新课题。

    2、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建设。

    一个大型集团型企业,其内部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是企业寻求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不同的性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密措施。

    3、应当与企业内部各岗位员工签订保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据此规定,企业有权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之外,再专门签订一份保密合同。

  4、在对外贸易中应当约定相应的保密条款。

  企业对外合作或开展业务,应注意对有关经营及技术信息进行保密。

  部分技术型企业在拓展业务过程中需要寻求投资人,其必要前提是提交一份商业计划书。由于商业计划书无例外地包含有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在提交商业计划书的同时,应在商业计划书上注明“本商业计划书包含有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仅供投资人审阅,请注意保密,切勿对外披露”。

  5、法律保护体系应当尽早建立和完善。

  虽法律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是趋于完备的。可无论是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到法院提起对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请求诉讼,权利人企业都负有艰难的举证责任:要证明企业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侵权人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事实,及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或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已有可能是犯罪行为,则企业还应向公安部门举报,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

  由于认定商业秘密及其被侵害的事实是一件复杂的法律事务,所以,当企业认为有人侵害其商业秘密时,应及时向集团法务部汇报,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决定其适合采取的法律措施,及做好采取该法律措施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措施不当,不仅不会给自己挽回损失,还将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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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吴集团成立于1994年5月,经过二十多年的拼搏,现已成为以建设、房产、投资、工业、商贸五大板块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以“共建绿色城市、提升品质生活“为使命,”做一流的城市建设商和产业运营商”为愿景,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公司良好的业绩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多次荣获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省级文明单位、省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示范企业、省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湖州市明星企业、湖州市金象企业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