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23期 上一期 下一期

第123期1版

企业中人民调解的魅力

        在企业中,纠纷矛盾是常有的事,合理运用调解机制对解决矛盾有一定的作用。这些当事人之所以大都乐于接受调解是基于“家丑不可外扬”、“方便省事”、“经济实惠”等种种因素的考虑,他们中许多人认为自己不会轻易走上法庭。这一事实也证明人民调解制度在企业纠纷中符合了一般性民间纠纷解决的大众心理,有利于防止纠纷恶化,及时化干戈为玉帛。

        在企业纠纷调解过程来看,调解机制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妥协,合意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其过程注重当事人间的沟通与协作,通过对话交流以及一些调解方式的合理化使用,淡化矛盾的对抗与情绪的对立,在很大的程度上能平衡彼此的得失,力图使纠纷双方在协商、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纠纷,而且一般往往不需要对有关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问题做出决断。该调解纠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正面冲突和法理依据的矛盾。在此基础的引导下,为了维持现有的和谐关系,其矛盾双方往往会采取折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使问题和平解决。从结果来看,相对于我国一般的诉讼机制,调解机制着重于平衡利益及结果双赢。调解机制的争议解决结果不是附加,强行性的,该模式以双方当事人不违背双方根本利益的大前提下,积极寻求一个使纠纷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很大程度上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及核心利益,更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接受和认同。“人们对程序的控制权越大,对这一程序所引导的结果的接受程度就越高。”何况现在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解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在实践过程中更容易得到履行或遵守。

        企业法务部门可以尽可能采取如下措施:

        1、大力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上级主管单位采取组织发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措施。定期对调解委员会进行组织整顿,建立起符合企业特点、企业特色的管理模式,使企业矛盾纠纷等化解在最基层。

        2、保障经费的到位,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若无经费的必要保障,将会严重制约企业调解工作的开展。

        3、加强与法院的协调联系,争取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实现有机衔接。明确法院在审查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中,适用适度审查原则和严格执法原则;同时公司加强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共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大力提高人员素质,吸收高素质人员参加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展开培训,定期对企业人民调解员进行等级评定。

        企业应当着细微入手,防微杜渐,为创造和谐的用工关系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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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吴集团成立于1994年5月,经过二十多年的拼搏,现已成为以建设、房产、投资、工业、商贸五大板块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以“共建绿色城市、提升品质生活“为使命,”做一流的城市建设商和产业运营商”为愿景,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公司良好的业绩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多次荣获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省级文明单位、省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示范企业、省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湖州市明星企业、湖州市金象企业等荣誉称号。